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设贸易强国,商务部将在“国家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创新发展示范”项目项下,开展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国家数字贸易示范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现将总体安排及2026年度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一)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目标是打造一批服务贸易规模居全国前列、高端要素集聚、创新能力突出、贸易产业联动、辐射作用显著的重大开放合作平台,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出口企业和若干重点服务产业集群,形成更加健全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制度体系和营商环境,示范引领并辐射带动全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重点任务是围绕探索产业链供应链集成创新、培育经营主体竞争优势、促进生产要素高效供给、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境内外促进体系等方面开展差异化探索,引导有关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创新政策、匹配资源、引进项目、培育场景,推动服务贸易、投资、消费和产业协同联动发展。
创建对象为服务贸易发展基础较好(服务进出口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创新能力较强、产业集聚或辐射带动效应显著、发展质量和水平位居全国前列、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行政区,原则上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其他地级市。示范区综合评价和动态调整周期为2年。
(二)国家数字贸易示范区。目标是培育一批数字贸易领域改革意识强、创新能力强、新业态新模式多、高端产业发展和要素集聚效果明显的平台,形成各具特色的数字贸易生态体系,打造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贸易领军企业,推动数字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明显提升。
重点任务是围绕培育壮大经营主体、创新应用场景和模式、促进企业“走出去”、扩大数字领域对外开放、完善管理服务体系等方面,引导有关地区因地制宜制定发展目标,细化重点任务,拓展应用场景,大力培育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打造数字贸易集聚发展高地,引领全国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
创建对象为数字贸易发展基础较好、创新能力较强、产业集聚或辐射带动效应显著、发展质量和水平位居全国前列、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行政区或功能区,原则上为城市(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县)级行政区或功能区。示范区培育周期不低于2年。
(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目标是围绕推动电商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从增强电商产供链韧性、助力扩大内需提振消费、开展互利共赢国际合作、打造电商创新高地、营造电商发展良好生态等5个方面开展示范,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重点任务是加强横向协同、纵向联动,建立分级分类指导机制,通过强化政策促进、创新培育体系、开展综合评价、发挥示范作用,夯实示范基地平台载体作用,逐步形成示范基地引领、各类电商产业集聚区竞相发展新格局。
创建对象为电商发展基础较好、创新能力较强、产业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成效突出、发展质量和水平位居本省乃至全国前列、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电商产业集聚区。创建对象应边界清晰(现有示范基地因工作需要,对名称及四至范围调整的,要对调整理由、范围及发展方向等作出说明),电商企业相对集中、专注发展电商;以市、市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为载体,且电商企业较为分散的,须指定1个符合上述条件的特定区域参评。示范基地培育周期不低于2年。
二、创建示范工作总体程序和要求
(一)发布通知。商务部发布创建示范工作通知,提出具体工作安排。
(二)培育创建。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单位,支持符合条件对象参与创建示范活动,指导创建单位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创建申报,并对创建单位进行政策指导和培育引导,促进其立足本地资源禀赋和发展战略,因地制宜开展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电子商务改革开放创新发展工作,助力其在创建周期内达到示范要求。
各地参与创建工作应践行正确政绩观,立足实际、注重实效,不得脱离地方资源禀赋条件和产业发展实际,不得搞举债创建,不得超过承受能力搞“花架子”,不得不顾群众感受跟风创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坚持“错位探索、特色发展、优中选优”原则,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对本地区创建申报工作进行统筹,认真审核、择优推荐。
(三)评估验收。商务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评估验收专家组,依据各专项示范特点,制订评估方案,对创建单位开展材料审核、评估验收和综合评价等。如有需要,可邀请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
(四)认定公布。创建单位评估验收合格后,由商务部发文予以认定命名。
(五)总结推广和辐射带动。商务部牵头组织已认定的示范单位及参与创建的单位开展先进经验或实践案例总结,促进相互交流借鉴,适时在全国复制推广,会同各地区、各相关单位支持和推动示范单位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积极协调本级有关单位,共同营造有利于示范建设的制度和政策环境,积极推广先进经验案例,通过创建示范工作持续推动本地区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有关示范建设和创建工作情况及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汇报。
三、综合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
商务部对创建示范项目进行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综合评价机制和跟踪问效工作机制,统筹设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从创建示范单位的发展基础、创建成效、创新动能、辐射能力、机制建设、示范带动作用等方面设置相应指标,适时对创建示范单位进行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对示范单位进行动态调整,并会同有关单位对创建示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经评估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其他重大违规、安全生产等问题的示范单位,取消示范资格。被取消示范资格的单位在下一轮动态调整时不得再次申请本示范项目。
四、2026年具体工作要求
(一)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2016—2023年,国务院在全国部署开展三轮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有效探索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机制和路径,培育了一批服务贸易发展基础较好、创新动能较强的地区,为示范区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示范区将在试点基础上升级建设,接续打造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高地。商务部将在28个试点地区中,依据试点成效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择优选定一批率先开展示范区建设,有关安排将与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一并另行发布。入选地区要根据总体方案制定本地区建设方案(参照附件2),于5月30日前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商务部备案(纸质一式两份,电子版刻盘,寄送至商务部服贸司)。
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也可申报创建,对照示范区总体方案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参照附件2),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择优向商务部推荐,于6月30日前将推荐意见及申报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纸质一式两份,电子版刻盘)寄送至商务部服贸司,并做好后续培育指导。
(二)国家数字贸易示范区。申报创建的单位对照《国家数字贸易示范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参照附件4),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内的创建工作统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择优向商务部推荐不超过1个创建单位,于6月30日前将推荐意见及申报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纸质一式两份,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寄送至商务部服贸司,并做好后续培育指导。
(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根据《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5)进行综合评价并实施动态调整。除现有170家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外,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还可推荐不超过3家非示范基地参与综合评价。参评材料包括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其他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经营服务情况报告表》(附件6)和《自评报告》(参照附件7)。相关材料电子版请于6月30日前,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应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须审核确认);纸质版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于7月10日前寄送至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对已不具备示范带动能力的现有示范基地,商务部将会同示范基地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其示范资格。2年培育期结束后,商务部将组织开展新一批示范基地认定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
服贸司 彭劲卉 电话:010-85093168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服贸司(邮编:100731)
国家数字贸易示范区:
服贸司 谢宜真 电话:010-65197104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服贸司(邮编:100731)
邮箱:xieyizhen@mofcom.gov.cn
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电子商务司 孙国强 电话:010-65198950
李旺源电话:010-85093723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电子商务司(邮编:100731)
邮箱:yycjc@mofcom.gov.cn
6.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其他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经营服务情况报告表
7.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其他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自评报告模板
商务部办公厅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