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名称:限制出口技术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发布时期:2004年4月6日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0日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
三、《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年4月20日
发布文号:商务部、科技部令2009年第2号
申请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具有外贸经营资格
申请材料:
一、申请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一)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
(二)出口技术说明文件
(三)企业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四)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五)若申请出口技术为国家秘密出口技术,需提供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
二、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一)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二)合同副本及其附件、技术资料出口清单(文件、资料、图纸、其他)、设备出口清单和相关产品出口清单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四)到“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录入
许可程序:
一、申请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办负责初审材料。材料不全退回补充材料;
(三)转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贸易审查。如符合要求,经处领导复审后送厅(委、局)领导核准,发放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二、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资料;
(二)经办负责初审材料,材料不全退回补充材料;
(三)进行真实性审查,许可决定经处领导复审后报厅(委、局)领导核准,发放技术出口许可证。
告知方式:技术出口许可证或商务部批复
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收费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见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