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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取消部分展览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后续衔接工作和试运行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节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做好取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的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后续衔接工作,加强展览业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政府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决定》精神,理顺展览管理机制

    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再受理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申请;已经受理但在《决定》发布之日还未批复的,应终止相关审批工作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并做好对外解释工作。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审批,确保《决定》不折不扣得到落实。商务部负责的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条件和程序保持不变。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充分认识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同配合,切实做好取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的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确保当地展览项目正常开展。

    二、积极推进系统运行,完善统计监测体系

    作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举措之一,商务部开发建设了“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已在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和完善,现定于2016年3月1日起在全国试运行。该系统包括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境内举办商业展(含涉外展、内贸展、涉台类展会)、境外办展、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等业务模块,以及展馆企业、展览主办单位、展览服务商等信息模块。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系统试运行,帮助使用单位熟悉该系统,做好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申报及信息采集等相关工作。试运行初期,为不影响商务部负责审批的展览项目的正常申请和工作流程,网上填报和纸质申请暂时并行。5月1日以后,商务部将通过该系统全面推行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预审批和总结报送工作。届时,展览会主办单位通过该系统填报项目申请,经网上预审批通过后,再按有关规定提交纸质申请材料,避免企业由于材料不全或不规范等原因而多次补充材料。待系统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后,将逐步减少纸质申请材料内容。

    系统进行试运行时,将在主页面发布《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手册》,供各有关方面下载使用。企业端网址为:http://fetescorp.mofcom.gov.cn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政府公共服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展览业事中事后监管,具体展览项目的监管工作以展览会举办地商务主管部门为主,展览会主办单位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为辅,形成合力。要及时跟踪了解当地展览业发展特点和趋势,注意收集该项行政审批取消后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同时,要积极改革创新,抓紧研究适合当地实际的政策举措,促进展览业健康发展。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托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和优化展览业统计工作,将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为研究完善扶持政策提供更加科学准确的参考依据。对于按规定报商务部审批的展览项目,举办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出具意见时,应通过该系统核查展览会相关信息填报工作。对于无需商务系统审批的展览项目,举办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相关信息采集工作。对于2016年1月1日以来举办的展览项目,要做好信息补录工作。展览会信息采集情况将作为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评选、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工作的重要参考因素。其中,展览会基本信息将通过该系统对外公开。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推进做好以上工作的过程中,可随时与商务部有关业务主管司局和技术服务单位沟通,反映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一)商务系统内部沟通联系方式(略)

(二)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公众服务热线

010-67870108

 

附件:1.展览业管理信息系统简介

   2.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用户名和初始密码(略)

 

                               商务部办公厅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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