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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开展好我省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2年开展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4号),以及有关商务部、省政府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要求,结合我省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政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和家政培训两个方面。

第二章 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原则
第一条 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试点城市开展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培育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和支持中小专业型企业建设。
第二条 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重点支持第三方企业采用现代信息和三网融合技术建设和完善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整合家政服务资源,丰富服务内容,加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为市民、企业提供供需对接服务。
第三条 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建设主要支持部分管理规范、经营良好的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加快连锁门店建设,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培训实操教室等服务设施和专业设备建设。
第四条 中小专业型家政服务企业建设主要支持一批中小专业型月嫂、婴幼儿早教和居家养老家政服务企业加快门店和员工暂住帮扶室改造,加强办公系统及服务管理系统建设,添置必要的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和专业服务设备。
第五条 支持标准原则上每个家政服务网络中心不超过300万元,每个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不超过150万元,每个中小专业型家政服务企业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

第三章 家政培训的支持原则
第一条 对由各地推荐,并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确认的承办企业(机构)按照商务部《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完成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培训费补助。
第二条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对家政服务人员培训经费按标准予以补助。我省培训补助标准:成都市按每人不超过1200元给予补助,其他市(州)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章 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程序
第一条 商务部确定试点城市后,试点城市按照公开、公平、透明原则,进行公开招标,选择优秀企业为项目承办主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分配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并在网上公示。试点城市项目承办企业确定后,其商务主管部门应与承办企业就项目任务签订责任书。
第二条 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并报送省财政厅(外事外债处)、商务厅(商服处),以便报部备案。试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实施工作的总体思路、具体目标,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和模式,方案可行性分析,操作办法及实施步骤,项目安排及实施企业,投资总额、分项目投资额、已落实和拟落实的地方资金配套情况、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试点城市财政、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建设规范(见附件1、2、3)组织实施,并向省商务厅每月报送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建设中实施主体和内容等如进行调整,须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同意并报部备案。
第四条 项目完成后,实施主体向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项目验收的报告,试点城市商务、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并联合行文转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五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小组,对验收资料进行复审同时进行现场验收,现场核实家政服务网络中心、龙头企业和中小专业型企业申报材料,检查硬件、软件设施、功能、投资等到位情况;抽查部分门店的设施、功能、投资等情况。
第六条 对验收中存在一定问题的项目,由验收小组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实施主体需在整改意见提出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验收小组将对整改情况进行书面或现场验收。
第七条 省商务厅将对验收合格的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进行公示。如公示无异议,由试点城市财政部门按财政预算管理级次下达资金。
第八条 省商务厅、财政厅将验收合格、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以公函的形式向商务部、财政部备案,项目验收材料由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分别留存备查。
第九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结束后,需向省、市商务和财政部门报送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效益评估,建立资金跟踪问效制度,确保专项资金定向使用,发挥资金最佳效益,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商务和财政部门。
第十条 对虚报、骗取、截留、挪用支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资金外,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在三年内不再给予政策资金支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家政培训的组织实施程序
第一条 下达培训计划。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综合参考各市州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家政市场发展情况等因素,分配下达当年培训计划,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条 按照2009年四川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制定的《“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培训承办企业(机构)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及申报办法》,由各市州商务、财政、工会等部门审查企业(机构)申请,将符合培训资质的企业(机构)推荐上报省级商务、财政、工会主管部门,省级商务、财政、工会部门组织评审确定拟承办企业(机构),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承办企业(机构)名单。各市州应优先推荐有条件开展自主培训和有成熟就业渠道的大中型家政服务企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各市州商务、财政、工会应于15天内将任务分解情况联合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第四条 各市(州)商务、财政部门(依托工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项目的需当地工会参与)督促指导承办企业(机构)严格按照商务部《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并安排就业,并向省商务厅及时报送相关情况。
第五条 各市(州)商务、财政部门对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进行联合验收(依托工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项目的验收工作需当地工会参与)。对不符合相关要求或申报资料不齐的项目,应要求承办单位限期整改后再申请验收;对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市(州)商务、财政、工会部门联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备案,并及时完成资金兑付工作。项目验收材料由各市(州)商务、财政部门分别留存备查。省厅将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条 各市(州)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效益评估,建立资金跟踪问效制度,每年底需向省商务厅和财政厅报送培训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七条 对虚报、骗取、截留、挪用支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资金外,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在三年内不再给予政策资金支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项目承办企业申报和验收相关材料
第一条 拟参与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应按照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招标相关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条 确定参与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按建设规范进行建设和改造完成后,向有关区商务局、财政局提交申请项目验收相关资料。具体包括:
1、项目实施主体申请项目验收的报告(简要阐述项目投入、建设、运营、申请补助资金情况);
2、补助资金申报表;
3、项目实施主体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证书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项目投资建设的专项审计报告;
5、网络中心项目实施主体与加盟商家、合作商家等签订的合作协议(能证明项目实施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6、服务流程图;
7、相关管理制度;
8、具体建设项目的开展情况及门店点位、图片等相关资料;
9、运营情况说明;
10、项目投资建设的相关凭证(费用明细、支出凭证等)盖鲜章的复印件;
11、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条 家政企业申报为培训承办企业需要如下材料:
1、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培训承办企业(机构)申请表;
2、已从事2年以上的家政服务培训的证明;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商登记证明;
4、具备有实施培训师资、场地、设备设施,有不少于1000人次的培训经验的证明;
5、能够为经培训合格的人员安排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建立专门档案,全程跟踪家政服务员服务情况的能力的承诺书;
6、具有较强实力,培训体系健全,培训经验丰富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四条 培训机构申报为培训承办机构需要如下材料:
1、四川省家政服务工程培训承办企业(机构)申请表;
2、有关部门批准办学资质的证明及已从事1年以上的家政服务培训的证明;
3、具有3名以上专业资格的教师证明;具备1000m2以上的培训场地和培训所需的设备设施,年培训能力在500人以上的证明(教师证、房产证或租房协议等);
4、具备多媒体教学设备、自动化办公设备的证明(图片、照片等);
5、能为学员建立详细档案,并能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的承诺书;
6、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家政服务培训体系健全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培训承办企业(机构)完成培训任务后,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需要如下材料:
1、四川省家政服务培训项目承办企业(机构)补贴资金申报表;
2、申请者培训资质证明;
3、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记录;
4、包含学员个人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培训记录的培训档案,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5、验收合格凭证;
6、家政企业与学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复印件;
7、申请者银行账户等。
附件:1、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规范
   2、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
   3、中小专业型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
   4、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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